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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珠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11-27 08:17:16 点击数: 【字体: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依法依规按劳取酬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向患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

严禁工作人员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有偿转诊,不得借口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合作,变相将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甚至科室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

严禁以科室或私人名义接受捐赠,科室内部会议及活动不得接受院外赞助

严禁科室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等私设小金库行为,用于个人或少数人私分,接受服务对象安排付费活动等情况

严禁工作人员借学术讲课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严禁影响正常工作;严禁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严禁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病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检查检验及疾病诊断证明文件等从中谋利。

3.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登录涉密计算机,泄露加密数据。

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以谋取私利。

4.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严禁工作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严禁工作人员安排病人到“双通道”定点药店外的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

严禁门诊诊室存放“双通道”外的医药、耗材宣传品。

除医院的第三方协议外检机构外,严禁工作人员安排或引导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机构进行检验检查。

5.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严禁工作人员私售、推销,或联络他人私售、推销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院外护工服务、出租陪护床、“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服务并谋利。

严禁工作人员向患者推荐指定品牌的医药、耗材等。

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等非医疗服务行为,不得为推销宣传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6.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等企业的吃请等有关服务。

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等企业提供的礼金、礼品、购物卡等贵重财物。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

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等费用,须有参保人员个人部分或全部承担的,事前需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确认签字。

2.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临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严禁开具与患者本人疾患不相关的用药处方;严禁分解住院、挂床(名)住院、体检住院等行为。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严禁公立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线下采购金额过大频次过多,以及在高值耗材管理、内部基础管理、监管能力建设等腐败行为。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及转诊制度,合理分流患者。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

严格掌握疾病出院指征,要真实、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及其自理能力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护理级别。

严格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严禁术中加项、“持刀”加价;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物占比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2.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实施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严禁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杜绝小病大治。

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用药和指定购药。严禁出现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行为。

严禁出现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严禁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1.依法依规接受捐赠。

受赠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接受捐赠。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受赠医疗机构应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完善捐赠制度和流程。

受赠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受赠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受赠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受赠医疗机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捐赠,不得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采用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

2.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1.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

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发布疫情信息时,必须保护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部门应设有提醒标识,防止不必要的人员入内。在诊疗过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挡。为危重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医疗机构应设专门窗口和专人发放医技检查报告单,患者须凭有效证件或有关单据领取,如委托他人代领,需持相关证件或签署授权委托书,不得将检验报告单随意放置,让患者或家属自行查找、领取。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保护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强化各环节监督管理,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医疗机构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国家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日常查房、会诊、示教时,应避免在患者床边进行讨论、讲解有关患者特殊病情等内容,说影响患者治愈信心等敏感话语。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泄漏患者信息。

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本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管理部门对工作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需要查看病历时,应按照本医疗机构有关规定予以授权和监管,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病历在转运过程中,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保护,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患者及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需要求或提出查阅、审核或复制病历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带齐法定证明材料进行调阅,医疗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调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未经病区医护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

2.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非必要情况下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身世、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情况。

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

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临床医学摄影资料,未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拍摄,严禁将能够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1.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

工作人员多点执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多点执业注册或备案;在主执业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在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主执业机构的工作安排。

2.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严禁未经主要执业机构允许,在各类网络诊疗平台上为患者进行诊疗。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严禁工作人员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牟利。

工作人员不得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病人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室之间转诊。

严禁工作人员以谋利方式向特定科室介绍患者。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1.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本医疗机构医疗资源信息,向社会公开医院的全部号源,便于群众实时查询、了解号源信息。实行网上挂号,应将专家号源全部开放、分时段预约,并保证预约系统安全;实行现场挂号,挂号员应严格执行“实名制”挂号原则为患者办理门诊挂号、收费工作,严禁私收财务、倒卖号源及倾向性挂号行为。

医疗机构导诊人员在指导患者就诊中,不得倾向性引导。

医疗机构应对紧缺药品、耗材加强监控管理,严禁囤积、加价或捆绑出售,严禁各类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体贴患者、文明接诊。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

2.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严禁工作人员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带熟人插队加塞,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严禁给“求人”者以特殊照顾。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1.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2.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应如实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医院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为收受“红包”。

3.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1.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并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完善并严格执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加强内部巡查制度,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院内部与工作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查和风险隐患全面排查,严格把关,监管到位,坚决避免损害患者合法权益,滋生权力寻租空间的情况发生。

 

严肃查处在医院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工作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纪检部门。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严禁工作人员参与医药产品、器械、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或带金销售行为。

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药品耗材设备采购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严禁在相关产品进院、招评标、采购、院内重大经济活动等工作中违规插手、干预招标等不法行为

严禁无正当理由采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等级为“中等”“严重”及“特别严重”企业的涉事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的产品。全部或部分自费特殊药品耗材等,在购销计划申报、采购审批、配送等环节中的行贿受贿问题。

 严禁工作人员借口科室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企业免费投放、购买试剂耗材附带赠与以及租借等,变相采购相关企业的试剂、耗材等。

3.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严禁工作人员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

严禁工作人员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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